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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全市实行导游协会会员注册制的通知

时间:2014-12-01   访问量:5943
全市导游:
  根据《旅游法》和国家旅游局《关于促进导游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》以及国家旅游局《旅游法》有关规定的通知(280号文件)第三十七条解释。参照山东省旅游局和省导游协会会议精神以及兄弟地市的成熟做法,我市导游协会决定:在全市导游员实行会员注册制度。现具体通知如下
  一、市导游协会的成立
  淄博市导游协会,依据《旅游法》正式在市民政局注册成立,经导游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章程、理事会成员及负责人,会费等决议,整个申请成立程序合法有效。协会本着服务与管理并重,服务第一的思想,本着自我管理、自我约束,维护导游自身权益的宗旨,一定办成全市导游会员的自己的组织。
  二、会员注册制步骤
  为贯彻落实《旅游法》,完善导游注册制度。我市自2015年1月1日试行淄博市导游协会导游注册制。其时间及步骤如下:
  1.201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我市《通知》宣传落实阶段,
  通过短信通知,市导服中心公告,市导游协会QQ群发布《通知》让全体导游了解熟知本《通知》精神。
  2.2015年1月1日至1月30日为申请阶段,导游来市导服中心填写入会申请,携带1—2寸红底相片1张,中心导游个人前来办理,旅行社导游以单位会员为主,前来领取入会申请表,填写完毕后交回中心(入会申请表也可从淄博旅游政务网中“市导游协会公告”栏中,本《通知》附下载)。
  3.2015年2月开始进入年审网上答题阶段。年审与会员注册
  同步进行。填写会员入会申请的,按往年正常程序进行年审,待赴省局IC卡年审时一并办理好会员的单位更名、年审等工作。截止5月底全部办理完会员注册登记和年审工作。
  三、会费
  经过导游大会和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,并参照我省济南、
  青岛、等地市会员收费情况,我市导游协会会费执行每人每年220元(包括信息费20元)自导游申请加入导游协会后,只收取会费,不再收取档管费、借证等其他任何费用。此外,需要说明的还有以下几点:
  1.原交纳档管费年限未到期者,入会导游仍按原管理合同期限有效,到期后执行会费220元。
  2.加入协会后,IC卡变更为淄博市导游协会,导游可以常年持有导游证,不再收取长期借证费。
  3.原市导服中心收费优惠人员,如:在校学生、旅行社经理等导游,加入协会后,不再给予优惠,为鼓励导游好学向上的精神,中、高级导游执行减半收取会费的优惠。
  四、专、兼职导游加入协会的几种形式:
  2015年进入淄博市导游协会试运行阶段,本着为导游着想,从导游角度出发,不给导游增加大的经济负担的思想。首先,充分考虑导游经济和个人情况,会费在原档管费和长期借证费的基础上,原价格分文未涨。其次,协会在试运行阶段推出以下几种入会形式,分层次、分别对待导游自身的特点,供导游参考,下面是导游的几种入会形式,供导游选择:
  (一)原市导服中心导游:
  A专职职业型
  自愿申请加入协会,写出申请交纳会费每年220元,抵押资格证,暂押服务规范保证金300元。会费包括原档管费120元原长期借证费100元和信息费20元即240元。比原来交纳费用减少20元,这样导游可以常年持证,每年按时年审注册,避免了借、还证之繁琐。
  B休闲休眠型
  考虑到很多兼职导游,长期不带团,导游证仅用于旅游,实践免景区门票使用,为减少导游养证成本,推出休闲休眠型会员形式。即:写出入会申请,交纳每年会费160元,导游仍可每年免费借证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时间,用于实践、旅游等用证,考虑到个别导游短期借证却常年不还证的现象,仍采用执行抵押资格证并押100—300元借证保证金的规定。这样,就大大降低了兼职导游养证的成本,如果导游转为长期持有导游证,可随时申请按A型执行,补足差额会费。
  (二)旅行社专职导游
  《旅游法》和《指导意见》特别强调要切实保护导游合法权益和体面劳动,旅行社要为导游订立劳动合同,支付劳动报酬,缴纳社会保险费用。对此,导游协会依法对导游用人单位为导游交纳养老等“五险”,并参照地区标准支付导游劳动工资和带团补贴进行监督。旅行社专职导游加入市导游协会,以单位入会为主,也吸纳导游个人入会申请,个人入会的按每年220元会费单独个人入会;旅行社集体入会的每年会费为600元,理事单位1000元,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,为确保专职导游的合法权益,鼓励国际社和拥有10人以上导游大的旅行社,加入理事单位共同参与导游协会工作的决策、决议等工作,共同管理和服务协会工作,并且身先士卒,率先垂范、树立标杆,保障导游合法权益。
  五、导游权益保障
  国家旅游局《关于促进导游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》,明确要求:“各地要按照《旅游法》的要求,尽快推动导游行业组织的成立,导游行业组织的形式以独立法人的社团组织为主即成立导游协会”。
  参照《指导意见》,我市导游协会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:
  1.按照《旅游法》的规定做好导游注册年审等相关工作。
  2.建立健全协会自律管理约束制度和导游服务评价制度。
  3.大力推进导游执业诚信建设,引导旅行社和游客对导游优质服务奖励制度。
  4.维护导游公平执业环境,落实导游报酬和其他权益的保障,维护导游合法权益。
  5.受理导游维权投诉,进行导游维权工作。
  6.开展各种形式导游培训和交流,提高导游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。
  7.制定本地区导游薪酬和带团补贴的地区标准,引导用人单位参照执行。
  六、市导服中心工作
  按照《指导意见》要求,导游协会按照《旅游法》的规定履行导游注册职能,原导游机构不再承担《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》规定的注册登记工作。我市导服中心逐步退出导游服务管理注册职能。努力去探索、创新转型,为导游提供各种服务型业务办理。如:调入、调出、培训、导游证遗失补办,并逐步按照《指导意见》为导游办理:劳动合同养老保险、劳务中介机构或劳务派遣等业务,本着互相信任、优质服务、快速办理等思想,在导游认为合适的情况下,适当收取服务费用,更好地为导游解决燃眉之急。经过短时间的宣传落实、原市导服中心工作,逐步过渡到全权由导游协会负责管理和服务导游事务。
  导游协会欢迎全市导游加入自己的组织,团队自律,温暖之家!
  本《通知》解释权归市导游协会秘书处
  电话:18816181862副会长:荣继东
  会长办公室咨询电话:2150638
  2014年12月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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